《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TSG T7001—2009》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TSG T7001—2009
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T7001—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9年12月4日
再版說明
2017 年 6 月 12 日,國家質檢總局以《關于發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 6 個安全技術規范第 2 號修改單的公告》(2017 年第 44
號),批準對《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號修改單)修改,重新印制。
現《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 1 號修改單和第 2 號修改單)以第 2 版印制,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前 言
2004 年 5 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下達了本規則的起草任務書。2004 年 5 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起草組并在北京召開首次編制工作會議。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組召開了多次編制修訂工作會議,提出修改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2008 年 10 月,為了確保本規則編制質量,按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經研究,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2008〕94 號文決定在部分地區試用本規則。2009 年 2 月,根據 5 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試用情況,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試用反饋意見進行了整理,對本規則進行了進一步完善。2009 年 5 月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2009〕24 號文征求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2009 年 8 月,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和審議反饋的意見,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并形成報批稿,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本規則的編制工作,遵循了在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兼顧我國電梯相關工作現狀的原則。本規則明確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目的、性質、依據、適用范圍、檢驗條件、檢驗周期、程序與要求、內容和方法,以及檢驗結論的合格判定條件,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要求,以指導和規范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促進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實。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何 毅
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 王福綿 吳 巖
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孫立新 戴光宇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蘇州分院 李 寧
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 張彥朝
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黃文和
廣州市特種機電設備檢測研究院 武星軍
湖北省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研究院 毛懷新
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趙伯銳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 陸棕樺
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 魯國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馬凌云
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 溫愛民
目 錄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 (1)
附件 A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 ·················· (7)
附件 B 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 (34)
附件 C 電梯定期檢驗報告 ······································································ (44)
附件 D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 (51)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促進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與強制式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除外)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前款所述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以下簡稱電梯)的生產(含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下同)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監督檢驗,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的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本規則所稱定期檢驗,是指檢驗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對在用電梯定期進行的檢驗。
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以下統稱檢驗)是對電梯生產和使用單位執行相關法規標準,落實安全責任,開展為保證和自主確認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的查證性檢驗。電梯生產單位的自檢記錄或者報告中的結論,是對設備安全狀況的綜合判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論,是對電梯生產和使用單位落實相關責任、自主確定設備安全等工作質量的判定。
第四條 如果出現了有關電梯生產和檢驗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影響本規則技術指標和要求的特殊情況,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要求。
第五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應當在按照規定履行告知后、開始施工前(不包括設備開箱、現場勘測等準備工作),向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 1 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層站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進行檢查,對電梯制造質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等)進行確認,并且作出記錄,符合要求后方可以進行電梯施工。
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保證施工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質量,真實、準確地填寫施工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相關記錄或者報告,對施工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質量以及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及其與實物的一致性負責。
第七條 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供符合附件 A要求的有關文件、資料,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配合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其中,施工自檢報告、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還須另行提交復印件備存。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實施監督檢驗,在維護保養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實施定期檢驗。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于電梯安裝過程,按照附件 A 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對附件 B
所列項目進行檢驗;
(二)對于電梯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除對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項目進行檢驗之外,還需對附件 C 所列項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項目除外)進行檢驗,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規定;
(三)對于在用電梯,按照附件 A 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對附件 C 所列項目每年進行 1 次定期檢驗;
(四)對于在1 個檢驗周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接到故障實名舉報達到3 次以上(含 3 次)的電梯,并且經確認上述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運行安全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要求提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的年度自行檢查和定期檢驗;
(五)對于由于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而使其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電梯,再次使用前,應當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檢驗。但如果對電梯實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應當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九條 電梯檢驗項目分為 A、B、C 三個類別。各類別檢驗程序如下:
(一)A 類項目,檢驗機構按照附件 A 的相應規定,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該類項目進行檢驗,并與自檢記錄或者報告對應項目的檢驗結果(以下簡稱自檢結果)進行對比,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項目的檢驗結論做出判定;不經檢驗機構審查、檢驗,或者審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類項目,檢驗機構按照附件 A 的相應規定,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該類項目進行檢驗,并與自檢結果進行對比,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項目的檢驗結論做出判定。
(三)C 類項目,檢驗機構按照附件 A 的相應規定,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認為自檢記錄或者報告等文件和資料完整、有效,對自檢結果無質疑(以下簡稱資料審查無質疑),可以確認為合格;如果文件和資料欠缺、無效或者對自檢結果有質疑(以下簡稱資料審查有質疑),應當按照附件 A 規定的檢驗方法,對該類項目進行檢驗,并與自檢結果進行對比,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項目的檢驗結論做出判定。
各檢驗項目的類別見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體的檢驗方法見附件 A。
第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規定,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電梯檢驗作業指導文件,并且按照相關法規、本規則和檢驗作業指導文件的規定,對電梯檢驗質量實施嚴格控制,對檢驗結果及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統一制定電梯檢驗原始記錄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原始記錄內容應當不少于相應檢驗報告(見附件 B、附件 C)規定的內容。必要時,相關項目應當另列表格或者附圖,以便數據的記錄和整理。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能夠滿足附件 A 所述檢驗要求和方法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的規定,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批準項目的電梯檢驗工作,F場檢驗至少由 2 名具有電梯檢驗員或者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人員應當向申請檢驗的電梯施工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出示檢驗資格標識。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不得進行電梯的修理、調整等工作。
第十四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現場或者使用單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對電梯整機進行檢驗時,檢驗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檢驗條件:
(一)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的空氣溫度保持在 5℃~40℃之間;
(二)電源輸入電壓波動在額定電壓值±7%的范圍內;
(三)環境空氣中沒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
(四)檢驗現場(主要指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轎頂、底坑)清潔,沒有與電梯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基站、相關層站等檢驗現場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五)對井道進行了必要的封閉。
特殊情況下,電梯設計文件對溫度、濕度、電壓、環境空氣條件等進行了專門規定的,檢驗現場的溫度、濕度、電壓、環境空氣條件等應當符合電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電梯,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危險,檢驗人員可以中
止檢驗,但必須向受檢單位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審查相關文件、資料,將檢驗情況如實記錄在原始記錄上(包括已審查文件、資料的名稱及編號),不得漏檢、漏記?梢允褂媒y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即附件 A 所述檢驗方法中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下同)必須填寫實測數據;未要求測試數據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應當用簡單的文字予以說明,例如“×樓層門鎖失效”;遇特殊情況,可以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原始記錄應當注明現場檢驗日期,有執行本次檢驗的檢驗人員簽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檢驗人員的校核簽字。
檢驗機構應當長期保存監督檢驗原始記錄和施工自檢報告。對于定期檢驗原始記錄和日常維護保養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檢驗機構應當至少保存 2 個檢驗周期。
第十七條 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下列情況,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 D,以下簡稱《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的施工過程記錄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不完整;
(二)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
(三)要求測試數據項目的檢驗結果與自檢結果存在多處較大偏差,或者其他項目的自檢結果與實物狀態不一致,質疑相應單位自檢能力時;
(四)使用單位存在不符合電梯相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的問題。
定期檢驗時,對于存在不合格項目但不屬于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通知書》中應當要求使用單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對該電梯進行監護使用。
受檢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整改,并且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
檢驗人員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現場驗證或者查看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的方式,確認其是否符合要求。
對于定期檢驗的電梯,如果使用單位擬實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進行整改,或者擬做停用、報廢處理,則應當在《通知書》上簽署相應的意見,并且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給檢驗機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應的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檢驗工作(包括第十七條規定的對整改情況的確認)完成后,或者達到
《通知書》提出時限而受檢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的,檢驗機構必須在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志。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見附件 B、附件 C),結論頁必須
有檢驗、編制、審核、批準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檢驗機構、施工和使用單位應當長期保存監督檢驗報告。對于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至少保存 2 個檢驗周期。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應當按照如下要求進行填寫:
(一)對于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實測或者計算處理后的數據;
(二)對于未要求測試數據的項目,如果經檢驗符合要求,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符合”;如果經檢驗不符合要求,填寫“不符合”;
(三)對于 C 類項目,如果資料審查無質疑,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資料確認符合”;如果資料審查有質疑,并且進行了現場檢驗,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要求填寫相應內容;
(四)對于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做簡要說明,難以表述清楚的,在檢驗報告中另加附頁描述,“檢驗結果”欄中填寫“見附頁 XX”;
(五)對于不適用的項目,在“檢驗結果”欄中填寫“無此項”;
(六)“檢驗結論”欄只填寫“合格”“不合格”“—”(表示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二十條 各類檢驗項目的合格判定條件如下:
(一)A、B 類檢驗項目,審查、檢驗結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檢驗要求;
(二)C 類檢驗項目,資料審查無質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檢驗要求,或者審查、檢驗結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檢驗要求。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合格判定條件如下:
(一)安裝監督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相關單位已經針對第十七條第(一)、(三)、(四)項所述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關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對于按照定期檢驗規定進行的項目,除了上次定期檢驗后使用單位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監護使用的C 類項目之外(使用單位繼續對這些項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其他項目全部合格,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相關單位已經針對第十七條第(一)、(三)、(四)項所述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或者 B 類檢驗項目全部合格,C 類檢驗項目應整改項目不超過 5 項(含 5 項),相關單位已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使用單位已經對上述應整改項目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在《通知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并且經檢驗人員確認相關單位已經針對第十七條第(一)、(三)、(四)項所述問題進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條 經檢驗,凡不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格判定條件的電梯,應當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對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電梯,受檢單位組織相應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請復檢。
第二十三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四種檢驗結論。
第二十四條 對于判定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電梯、未執行《通知書》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經超過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結果、檢驗結論及有關情況報告負責設備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于定期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還應當告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9 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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