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乘客承受的加(減)速度總是處在安全范圍呢?
(1)正常運行情況下。正常運行的電梯,國家標準推薦的起制動加(減)速度最大值不得超過1.50m/s2,其平均值不得超過0.48m/s2(額定速度為1.0~2.0m/s時)和0.65m/s(額定速度為2.0~2.5m/s時)。應當說明:這個數值不是安全的界限,而是舒適的界限。這么小的加(減)速度非但不會給乘客帶來任何不適,倒使乘坐電梯成了“上上下下的享受”。
(2)緩沖器制停時。頂層和底層是轎廂不可超越的上下兩個端站。轎廂運行到達端站時如果未停止運行,端站停止開關會發出信號使電動機減速制停。此時如果電梯轎廂繼續運行,就會觸動極限開關切斷曳引機電源,曳引機的制動器動作使電梯減速制停。如果此時仍未能使下行的轎廂停止運行,轎廂就會碰到緩沖器。在轎廂裝有額定載重量且速度達到115%額定速度的情況下,緩沖器會使轎廂以小于gn的平均減速度從運動狀態變為靜止狀態,實現軟著陸。轎廂上行超越端站時裝在對重側的緩沖器具有同樣的性能。
(3)安全鉗制停時。當轎廂運動速度超過了額定速度的 115%時,電梯的限速器就會動作。它首先用一個符合安全觸點要求的裝置切斷電梯曳引機的電源使之停止轉動,與此同時曳引機的制動器動作使曳引機逐漸停止轉動并保持在靜止狀態;如果切斷電源后轎廂速度未減,限速器緊接著會拉動轎廂安全鉗(或對重安全鉗,或其他形式的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使轎廂-對重系統停止運動。在轎廂從運動到靜止的全過程中,其平均減速度小于gn。
(4)曳引機制動器制停時。只有當曳引機接通電源時制動器才處于打開狀態。當曳引機失電時制動器立即動作并對與曳引輪直接聯結的部件進行制動。如果制動器動作之前曳引機轉速為零,制動器動作之后會使曳引機保持靜止狀態;如果制動器動作之前曳引機在正常轉動,制動器動作之后以一定的制動力使曳引機減速直到停止轉動。制動器有這樣的制動能力:當轎廂載有125%額定載荷并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時,操作制動器能使曳引機停止運轉。在此情況下,轎廂的減速度不會超過gn。為了提高制動器的工作可靠性,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機械部件分兩組裝設。如果一組部件不起作用,另一組仍有足夠的制動力使載有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減速制停。
通過以上措施,無論電梯在正常運行時,還是在故障情況下安全部件動作使轎廂制停時,都確保了乘客承受的加(減)速度保持在安全的范圍內。
(3)安全鉗制停時。當轎廂運動速度超過了額定速度的 115%時,電梯的限速器就會動作。它首先用一個符合安全觸點要求的裝置切斷電梯曳引機的電源使之停止轉動,與此同時曳引機的制動器動作使曳引機逐漸停止轉動并保持在靜止狀態;如果切斷電源后轎廂速度未減,限速器緊接著會拉動轎廂安全鉗(或對重安全鉗,或其他形式的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使轎廂-對重系統停止運動。在轎廂從運動到靜止的全過程中,其平均減速度小于gn。
(4)曳引機制動器制停時。只有當曳引機接通電源時制動器才處于打開狀態。當曳引機失電時制動器立即動作并對與曳引輪直接聯結的部件進行制動。如果制動器動作之前曳引機轉速為零,制動器動作之后會使曳引機保持靜止狀態;如果制動器動作之前曳引機在正常轉動,制動器動作之后以一定的制動力使曳引機減速直到停止轉動。制動器有這樣的制動能力:當轎廂載有125%額定載荷并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時,操作制動器能使曳引機停止運轉。在此情況下,轎廂的減速度不會超過gn。為了提高制動器的工作可靠性,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機械部件分兩組裝設。如果一組部件不起作用,另一組仍有足夠的制動力使載有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減速制停。
通過以上措施,無論電梯在正常運行時,還是在故障情況下安全部件動作使轎廂制停時,都確保了乘客承受的加(減)速度保持在安全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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