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電梯摔傷 超市因“沒專人管理”被判賠
去年4月的一天,王大爺到安徽樂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銅陵路超市(下稱安徽樂城銅陵路店),從現場視頻可以發現,王大爺幾次試圖踏上電梯沒能成功,最后一次終于踏上,但之后在電梯上摔倒并翻滾幾次。隨后,工作人員將電梯停電,但王大爺已受傷。
獨自前往超市,不料在手扶電梯上摔倒,翻滾幾次。隨后有工作人員關了電梯,但此事已造成老人受傷。事發后,王大爺將超市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事發后,王大爺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一個多月。經鑒定,王大爺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王大爺認為,安徽樂城銅陵路店存在重大過錯,由于電梯很陡、速度快,致使他在電梯上摔倒,但超市未能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造成他在電梯上翻滾好幾次,最終受傷。于是,他將安徽樂城銅陵路店和安徽樂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兩被告辯稱,事發的電梯已定期維護,沒有安全隱患,而王大爺年齡偏大,身體狀況不佳,往超市購物應有成年家屬陪同,但并沒有人陪同;從視頻看,王大爺乘坐電梯時未能抓緊電梯扶手導致摔倒,說明其個人自理能力有限,王大爺應承擔主要責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判決,安徽樂城銅陵路店、安徽樂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王大爺各項損失1.9萬余元。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電梯存在問題,但作為商場的經營者,應當有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應當對自動扶梯設有專人管理,進而對老人、兒童在進入商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相應的監護和監管,但安徽樂城銅陵路店并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沒有在旁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應對王大爺的摔傷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王大爺已經87周歲,當乘坐自動扶梯時應該預見到可能產生的危險,雖然其身體沒有其他疾病,法律也未禁止80周歲以上的老人外出必須有家屬陪護的規定,但王大爺畢竟年齡偏高,在外出時應當有成年家屬陪護,現由于自行外出沒有成年家屬陪護,造成自身受傷,自身應承擔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確定安徽樂城銅陵路店對王大爺的受傷承擔5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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